会议费中禁止列支的费用
1. 严禁借会议名义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2. 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 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4.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5. 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6. 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香烟和高档菜肴。
7. 会议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8. 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9. 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0.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11. 管理会议、业务会议不得提供酒类;管理会议不得开支会场花草、背景板、水果、宴请等费用。
12. 各类会议因规模扩大超出原定会议规模综合定额总额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13. 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21个风景名胜区(点击【链接】查阅)召开会议。学科学术会议涉及旅游、宗教、林业、地震、气象、生态环保、国土资源以及景区规划等专业内容确需到禁止名单中的风景名胜区召开的,应在会议审批材料中说明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14. 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办学校区以外的城市(以下简称异地城市)举办会议。确需在异地城市召开会议的,管理会议和业务会议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国际会议按照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